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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关于全面推进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若干

作者2019-03-29 09:22未知
 1 依法治国与法治概念辨析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总目标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并强调“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这里的两个主要核心概念是依法治国与法治。但是,这两个概念的含义是有区别的。依法治国是指执政者依据法律来治理自己的国家、政府和社会。这是强调治理的制度化和有序化,防止和杜绝领导者想干什么就干什么的纯粹运动式治理模式。这是治理方式质的突破,是历史性的进步。依法治国,意味着执政的组织机构和官员一律都要受法律的制约。当然,也必须看到,由于体制的原因和历史的惯性,在现实中完全达到这个要求仍然还有一定的不确定性,这恐怕要有一个过程。法治是一个价值观念很明确的概念,《布莱克维尔政治学百科全书》在“法治”的条目中引用英国著名法学家戴雪的观点,“法治意味着正常的法律保有绝对的至高无上或压倒一切的地位,与专制权力的影响相对立,并且排斥专制的存在、特权的存在、乃至政府之自由裁量权的存在”。
  据戴雪在《英宪精义》( 1885 年) 中对英国经验的总结,英国在17 世纪最终确定了英国君主对法律的服从,在世界上最早实行法治,此后,法律尊严的信念广泛流布于整个文明世界。《中国大百科全书·政治学》中关于“法治和人治”的条目指出,在17、18 世纪资产阶级反封建斗争中,法治主要指民主、共和制,人治则代表君主专制、等级特权等。该条目还指出, 20 世纪80 年代以来,要法治不要人治的命题在中国已广泛传播,多数人已接受了这种理解: 法治代表民主,人治代表专制,要法治不要人治。简而言之,法治就是法律要凌驾于所有人之上,人治则是人的权力凌驾于法律之上。或者说,法治是法高于权,人服从法; 人治是权高于法,法服从人。法治和人治是人类社会两种基本的治理模式,两者是对立的、排斥的。这里要补充说明一下,莱斯利·里普森的《政治学的重大问题》一书中有一段话说得很好: “1776年,马萨诸塞州在批准联邦宪法时曾希望: ‘政府应该是法治而非人治。’这句话不能仅从字面上来理解,没有人的参与,任何法律都不可能自动运行,法律不像人,它不可能自动产生,更不会自动执行,而必须由人来起草、制定和解释,必须由人将法律的条款一步步精确、细化。虽然马萨诸塞州的这句话不免有些夸张,但它的确道出了一个重要的分野: 一个国家在进行制度设计时,必须考虑到对其行为进行约束,否则就会失去控制。有所约束的权力犹如套上马具的野马,野性虽存而无法撒野。” 说明法治是约束权力的缰绳,是关住权力的笼子。
  2 依法治国重在依法治理
  国家治理现代化主要是政治现代化的问题,是对近代以来器物现代化的超越,是我国整个现代化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政治现代化要求国家治理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实现民主治理、依法治理和科学治理。民主治理和依法治理不是截然分开的,而是相辅相成的,是你中有我、我中有你的关系。在我国,邓小平最早提出民主必须制度化,必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这可以说是对人治治理模式的拨乱反正。邓小平在十一届三中全会前夕指出: “为了保障人民民主,必须加强法制。必须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的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他又强调: “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这是三中全会以来,中央坚定不移的基本方针,今后也决不允许有任何动摇。我们的民主制度还有不完善的地方,要制定一系列的法律、法令和条例,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 “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实际上就涉及到民主治理、依法治理问题。我们从国家治理现代化的角度,首先要说民主治理,如果从依法治国的角度,则强调依法治理。30 多年来,我国的法治建设取得了很大进步。接下来该怎么做? 我认为,首要问题是完善相关法律。我国现在已基本建立了社会主义的法律体系,但是它和我们应该取得的成就比起来是很不够的。
  直到目前,我国治理媒体还没有新闻法,还没有保障宪法赋予的言论等自由的具体法律,还没有政党法。执政党与民主党派的关系由执政党的文件来确定,是不合适的。人大代表在履行职能时,虽然有了立法法,但还没有监督法、重大事项决定法、人事任免法。在人民政协方面,诸如人民政协组织法、政治协商法等也是缺位的。在公共安全领域,如生产安全、食品安全、由于自然灾害和社会原因造成的其他公共安全方面,法律是严重缺位的。所以,首先要有法可依。
  3 如何树立和维护宪法的权威
  宪法是一个国家的根本大法,它具有最高的法律权威。十八届四中全会指出,坚持依法治国首先要坚持依宪治国,坚持依法执政首先要坚持依宪执政。这说明宪法在依法治国和依法执政中居于首要地位。要体现这种重要性,就必须树立和维护宪法的权威,正如习近平所说,法治权威能不能树立起来,首先要看宪法有没有权威。权威的树立靠实施,如果没有实施,宪法只是一纸空文。宪法是一个国家的最高法律,但每一个国家重视宪法的程度不是完全一样的。英国革命最终确立的是议会至高无上的地位,而美国革命最终确立的是宪法至高无上的地位。宪法的这种地位如何得以保证呢? 美国人设计了种种办法。
  1787 年,制宪会议在华盛顿主持下召开,美国13 个州,除罗德岛以外均派代表参加,会议起草了美利坚合众国宪法并获通过( 不仅制宪会议批准,还要每一个州批准) 。从此,宪法一直保持独一无二的地位。宪法的权威贵在落实。美国人通过几个途径落实: 一是所有政府官员,无论是联邦官员还是各州及其地方官员,也无论这些官员是选举产生还是被任命的,都必须宣誓拥护联邦宪法; 二是任何官员如果背叛了人民意愿,就会遭到弹劾,并经过特定的司法程序给予相应的惩罚; 三是与一般的立法程序不同的是,联邦宪法的修改是通过宪法修正案的形式进行; 四是通过违宪审查的方式,对那些违反宪法的立法和行政首脑行使否决权来加强联邦宪法的地位。每当人民考虑一项司法判决能否成为判例时,人们就会在法庭上争论它是否符合宪法。
  以上措施中最重要的、最有威慑力的是违宪审查制度。美国如果没有这个制度,讲宪法权威就是纸上谈兵。这里,有必要回顾一下历史教训。我们知道,1954 年,我国第一部宪法( “五四宪法”) 公布以后,根本问题是宪法的权威没有树立,政府的行为准则不是来自于宪法,而是来自于执政党领袖的指示。这种情况愈演愈烈,到了“文革”时,达到顶峰,把整个国家制度都推翻了,用“中央文革小组”来领导国家。当时,违反“最高指示”就是犯罪,反对“最高指示”就是“现行反革命”,要被关押甚至枪毙,而违反宪法却无人管。所以有学者说,从宪法规范的视角来看,“五四宪法”是一部没有“牙齿”的宪法,因为它缺少相应的宪法保障制度。没有宪法保障制度,宪法很难得到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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